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9月5日以FDA食字第1010058721號函覆略以,針對本會建議事項已納入相關食品安全評估擬定之參考,為保障國人健康安全,該局均依相關科學性資料訂定相關規範,由於食品中殘留農藥與前端藥劑使用相關,如有其他建議訂定之殘留農藥容許量,仍可備齊資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