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2/8/27
發文文號:
  (101)貿琮業字第01291號函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建議要旨:
 
本會與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於101年8月27日聯銜去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參照「枸杞」、「白木耳」殘留農藥容許量之訂定方法,訂定「花椒」、「肉荳蔻」、「砂仁」、「黃精」等4種作物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MRL),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9月5日以FDA食字第1010058721號函覆略以,針對本會建議事項已納入相關食品安全評估擬定之參考,為保障國人健康安全,該局均依相關科學性資料訂定相關規範,由於食品中殘留農藥與前端藥劑使用相關,如有其他建議訂定之殘留農藥容許量,仍可備齊資料提出申請。

 

附加檔:
  建議函及TFDA函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