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3/3/1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建議要旨:
  依據會員反映,船方近期紛紛以營運或製作成本增加,以及維持服務品質等籠統理由,調漲貨櫃封條費,由每櫃新台幣100元調漲至150元∼200元,漲幅高達50%100%,甚不合理,本會於10231日與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聯銜去函交通部航港局,建請制止航商不合理調漲貨櫃封條費之行為。由於貨櫃封條是船公司向託運人提供正常運作環境之ㄧ環,其費用屬常態性成本,爰請該局依「航業法」第29條規定,制止航商有關貨櫃封條費調漲之舉;並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8.7.13基港航監字第0981502065號函所釋,由船公司併入海運費,以簡化各項收費細目,亦避免不當收費擴大蔓延,影響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
     

主管單位回覆:

 

交通部航港局於102415日函覆,說明相關業者,如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太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川崎汽船股份有限公司、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海通股份有限公司、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調漲之理由,並表示,封條費係託運人使用運送人自備封條之費用,運送人自備封條須依海關「海運運輸業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項」申請許可,並依海關規定驗證、登錄、控管,確需投入相關軟硬體設備及人力,且封條費為一選擇性費用,運送人通常對於例如SOCCFSISO TANK等並不收取。託運人可採取合約方式與運送人協商運價,取得特定的價格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