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3/6/26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0913號
受文單位:
  衛生署、國健局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署擬修訂「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乙案,建請邀集相關產業共同研商,並自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說明:一、復 貴署102618日署授國字第1020700668號公告。

二、貴署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二條附圖之警示圖文,並預定自民國10311日施行。估不計現有包材之浪費,配合警示圖文修改,包裝需重新設計,加上包材採購、生產投放、通路及庫存回收、上架等時間,所耗費時;其屬進口者,尚須加計國際物流、海關作業及跨國聯繫作業等,估計需時將近18個月才能準備妥當,貴署僅給予6個月緩衝期實遠遠不足,不僅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並將對產業營運造成嚴重衝擊。   

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2條關於菸品容器標示事項,明文規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35條第2項,關於96年法律修正涉及菸品包裝標示及警示圖文等規定,亦明定以18個月為生效緩衝期,足見18個月係經考量市場及商業環境現況,使業者得以妥善因應法規變更之適當時間。 

四、本次修法以6個月為過渡期,僅前述相關母法變更生效緩衝期間之三分之一。現行標示已具警示效果,修改警示圖文並無急迫性,爰建請貴署於公告前,廣邀菸品產業共同研商辦法之可行性與適當之過渡期間,避免引發爭議,並參照過去立法經驗,公告後18個月後實施。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