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3/7/3
發文文號:
  (102)貿琮業字第00954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建議要旨:
  針對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26日預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草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如下:
一、 有鑒於白芍(1211.90.44.00-2)、白芍藥(1211.90.61.00-0)、黃蓍(1211.90.50.00-3)及甘草根(1200.90.70.00-9)等4樣中藥材已有鉛、鎘、汞、砷、銅等5項個別重金屬之檢驗標準,且 貴署於102年5月7日研商「中藥材重金屬限量標準會議」中,決議刪除甘草、白芍、黃蓍、紅蓍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因此為避免重覆檢驗,落實會議決議,建請本案刪除上述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

二、 草案「其他查驗規定」第七點,中藥材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之項目包括「品名、批號、藥商之名稱及地址」,其中「批號」標示未列入去年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中藥材輸入檢驗作業規定」第五條以及 貴署97年10月14日以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函示修正「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為免業者無所適從,建請刪除標示「批號」之強制性規定,但廠商可自願性標示。

三、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之複驗收費標準業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實施,但該檢驗費用高出衛生署公告認可實驗室牌價甚多,建請 重新檢討相關檢驗費用,酌予調整,以恤商艱。
     

主管單位回覆: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2日以署授食字第1020003747號公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生效。刪除白芍(1211.90.44.00-2)、白芍藥(1211.90.61.00-0)、黃蓍(1211.90.50.00-3)及甘草根(1200.90.70.00-9)等4樣中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