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衛生福利部以102年8月5日衛部中字第1021820253號函覆略以,(一)經濟部於98年6月30日生效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僅開放「藥品及醫療用品批發業」,本次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承諾表並未新增開放與中藥材有關項目,合先敘明。(二)陸資來臺投資設立各種商業據點,須符合臺灣相關法規規定,由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不可以從事核准批發項目以外之行為,倘從事中藥材零售業務,與經濟部核准項目範圍不符,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處分,並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如果發現壟斷情形,得可以「公平交易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並得禁止其投資。(三)陸資到臺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除必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外,並應根據我國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為確保中藥材品質,自101年8月1日起,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協議」,實施輸入中藥材邊境查驗,以維護我國人民用藥安全。(四)中藥材近年來價格的波動,與中國大陸近年經濟成長,使用中藥需求量增加有關,而且與全球氣候變遷及中藥材栽種面積減少等原因都有關係,這些都是市場供需所造成的價格波動現象。該部也會持續偕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單位,密切監控市面上的中藥材價格是否有異常的波動情形,以穩定合理的消費價格與市場秩序。(五)為維持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力,政府將跨部會合作,朝精進中藥產業升級轉型,調整中藥產業體質,以提升我國中藥產業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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