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103年4月10日基普桃字第1031009393號函覆略以:
一、按菸酒稅法第5、6條規定略以,菸酒運銷國外者,免稅。已繳納菸酒稅,用作製作外銷菸酒之原料者,退還原納菸酒稅。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及減化稽徵程序,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另一菸酒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
二、至免稅採購進口程序為產製廠商填具三聯式的「免稅原料申請書」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持乙、丙聯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則依憑准免代徵菸酒稅通關,亦無退還菸酒稅之問題。建議業者循此規定辦理免徵菸酒稅進口,以維自身權益。
三、又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外銷免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