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4/5/8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0668號
受文單位:
  立法院、財政部、立法院國民黨團、民主進步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
   
建議要旨:
 

本會針對近期將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版本條文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並恐引發負面效應,建請暫緩審議相關法案,以建立良好飲酒文化、加強落實現行法令取代再次修法限制商業活動,說明如下:

一、據統計,102年全國取締酒後駕車違規統計為118,864件,酒駕肇事死亡人數計245人,與101年同期比較,取締違規件數減少5,736件(-4.62%),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減少131人(-34.84%)。另馬英九總統於2013年全球衛生論壇指出,自從成功修法將血液酒精濃度合法上限值降低至0.03%,比歐盟的0.05%及美英0.08%還要嚴格,同時積極執行路上臨檢,成功將201318月間的酒駕肇事傷亡率降低54%。上述資訊顯示,台灣之酒駕刑責為全球最嚴格,且在積極執法下,肇事死亡案件已明顯降低,與其頻繁修法,不如落實執法。

二、現行「菸酒管理法」已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確標示警語,並有相關規範限制,而「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亦規定,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內容不得有青少年及兒童參與且為訴求對象;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警語並避免鼓勵或提倡式之表演方式。現行法規於立法時已平衡商業自由與公共利益,若按部分修法草案擬進一步全面禁止酒品廣告、試飲及酒促等活動,將造成品牌淡化,價格競爭激化,偽劣假酒及走私酒品大量流通之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間接傷害消費者權益。

三、廣告及促銷行為是業者之合法權益,試飲等行為則屬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利,不應過度限制,若使酒品多元行銷進行公平競爭並提供消費者完整商品資訊,不但能提升酒品產業之整體水準,亦能避免民眾飲用低價非法酒精,減少社會問題。

四、限制合法業者之商業活動,以降低整體酒品消費量,並無法有效改善部分民眾過量飲酒引發的社會問題。酒品產業長期強調理性飲酒,提倡「負責任的酒精飲料零售指導原則」,呼籲銷售通路要求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飲酒,嚴格遵守業界自律條款。期透過業界自律加上政府落實執法,產官共同建立良好飲酒文化以取代頻頻修法限縮酒品商業活動,爰建請暫緩審議相關法案,以兼顧整體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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