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針對 貴院近期將審議之「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版本擬限制業者須完成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始能販售菸品,敬請
重新考量該條文之可行性及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說明如下:
一、限制完成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之業者始能販售菸品旨在強化非法菸品之查緝,惟非法菸品之產製及販賣,原多藉由非法通路從事交易,推行菸品販賣登記制度最多僅能規範現有合法之販賣業者,恐難達成打擊非法通路從事交易活動的真正目的。
二、依營業稅法第28、29條規定,除少數例外者,凡從事營業行為者本應辦理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對於應登記而未登記者亦有處罰之規定。未辦理登記之業者依現行法令本即不應從事包含菸品在內的任何貨品銷售,因此於菸酒管理法重複規定,並無實益。
三、目前國內約有五萬五千餘家傳統零售店家從事菸品販賣,其中有相當數量並無營業稅籍登記,修正版本能否有效稽查令人懷疑,此外,限制菸品於登記之營業處所販售與管理非法菸品並無合理關聯性,恐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影響傳統零售店家之生計。
四、相較於將菸品販售全面納入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制度,建議參考英國立法,以負面表列的方式禁止違法者從事營業行為,應較為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針對違法達一定次數以上的業者禁止其販售菸品。事實上,由立法院李委員俊俋與賴委員士葆分別所提、目前已通過
貴院院會一讀的菸害防制法第29條修正草案中,對於違法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即採取此一處罰措施,足資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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