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會會員擬於103年7月1日起開始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乙案,本會等反對該項收費措施,說明如下:
一、復 貴會103年4月30日(103)櫃協宇字第029號函。
二、託運人係依運送業(含承攬業)指示將出口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以利其集貨及裝運作業進行。託運人與倉儲業之間並無合約關係,旨揭費用應向有合約關係之運送業收取而非託運人。
三、託運人於出口領提單時皆已繳交每R/T(Revenue ton)新台幣380元之貨櫃場作業費予運送業,加收旨揭費用既為重複收取,亦增加出口人營運成本,並不合理。
四、本會與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會員堅決拒繳該項重複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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