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4/10/17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1474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檢送本會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據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一項,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標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五條規定之警示圖文,然草案條文對於標示內容與圖文排列方式並未敘明,為避免影響政策推動效果,建議提供統一且明確說明及規範,俾利業者遵循。

二、依據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酒之廣告或促銷須依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鑑於圖形號誌與一般大眾溝通更簡明易懂且圖像式溝通具有即時性及有效性,爰建請允許業者選用修正草案第九條之禁止酒駕圖示或警語,更能直接有效推廣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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