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於103年11月24日以工化字第10301112300號函覆略以,
一、有關貿易商於103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易者,該局業以專案方式核發同意文件,惟需於申請同意文件時提供相關交易之證明文件,且申請時間以上述證明文件開立半年內為限。
二、另該局公告作業要點須申請同意文件之貨品中,經檢討硬脂酸(號列3823.11.00.00-6),其中工業用一元脂肪酸(號列3823.19.90.00-9)及工業用脂肪醇(號列3823.70.00.00-4),經檢討因無摻入食用油脂之可能性,已開放貿易商亦可為申請人申請同意函,進口後亦解除流向之追蹤。
三、該局現正盤點目前須核發同意文件之工業用油脂是否有摻入食用油脂可能性,如無可能性,將陸續檢討放寬同意條件並解除其流向追蹤。
四、至於貿易商進口分銷零售為商用或家用貨品,流向不明者,該局奉示不核發同意文件,建議貿易商應與有工廠登記之工廠偕同申請。
五、至於申請書第(八)欄切結書「進口貨品純供自用,絕不轉讓或移用」部分及第(九)欄附件名稱及件數第6及第7點所須檢附憑證,業簽奉核可放寬條件,俟該局資訊室修改後即可供廠商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