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28日預告之「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及「日本輸入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等食品報驗時,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輻射檢測報告,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本會意見為:
一、日本為我國第二大貿易夥伴,亦為農產品、食品原料及加工食品重要來源國,311震災發生距今已逾3年,國際上已完全解除日本輸入食品特殊管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緬甸、塞爾維亞、智利(100年)、墨西哥、秘魯、幾內亞、紐西蘭、哥倫比亞(101年)、馬來西亞、厄瓜多、越南(102年)及澳洲(103年),歐盟與新加坡亦於今(103)年放寬管制措施,減少須逐批檢附檢驗證明書之品項。在各國紛紛調整或放寬日本輸入食品的管制措施之際,旨揭管制措施和其他國家相較相對嚴格。
二、依 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3月15日起針對日本輸入水產品、水果、蔬菜、乳製品、礦泉水、嬰幼兒食品、海草類、米及加工食品等九大類食品進行邊境輻射檢測結果,截至今年12月1日止,已累積檢驗62,073件,其中所含微量輻射之數據,均符合日方及我國標準,顯示風險並未提高,而我國卻欲相對提高管制強度,此舉欠缺合理性,恐形成台日貿易障礙。
三、本會於103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間受邀參加日方「加深台灣消費者對日本產食品理解之事業考察團」,分別前往福島縣、群馬縣與千葉縣實地了解日本對農林水產品放射線物質之監控措施,據考察結果顯示,日本之食品輻射物質安全管制系統,乃由中央制定指導方針,都、道、府、縣等地方政府依其實際狀況與需求訂定不同檢查與監測計劃,其管制強度與檢測標準不得低於中央規定,甚至採取更嚴格做法,不合格產品即限制流通,無輸台之虞。此外,依據監測結果近1年來日本國內輻射檢查超標的不合格產品數量已明顯偏低,顯示在日本政府系統性監測管制下,風險已獲控制。
四、綜上所述,建請 依據科學與風險管控原則,維持日本輸入食品現行管制措施,並重新檢討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有條件開放提具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以促進台日貿易通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