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12/5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1740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建議要旨:
 

針對衛生福利部1031028預告之「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及「日本輸入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等食品報驗時,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輻射檢測報告,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本會意見為:

一、日本為我國第二大貿易夥伴,亦為農產品、食品原料及加工食品重要來源國,311震災發生距今已逾3年,國際上已完全解除日本輸入食品特殊管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緬甸、塞爾維亞、智利(100)、墨西哥、秘魯、幾內亞、紐西蘭、哥倫比亞(101)、馬來西亞、厄瓜多、越南(102)及澳洲(103),歐盟與新加坡亦於今(103)年放寬管制措施,減少須逐批檢附檢驗證明書之品項。在各國紛紛調整或放寬日本輸入食品的管制措施之際,旨揭管制措施和其他國家相較相對嚴格。

二、依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315日起針對日本輸入水產品、水果、蔬菜、乳製品、礦泉水、嬰幼兒食品、海草類、米及加工食品等九大類食品進行邊境輻射檢測結果,截至今年121日止,已累積檢驗62,073件,其中所含微量輻射之數據,均符合日方及我國標準,顯示風險並未提高,而我國卻欲相對提高管制強度,此舉欠缺合理性,恐形成台日貿易障礙。

三、本會於1031020日至1024日期間受邀參加日方「加深台灣消費者對日本產食品理解之事業考察團」,分別前往福島縣、群馬縣與千葉縣實地了解日本對農林水產品放射線物質之監控措施,據考察結果顯示,日本之食品輻射物質安全管制系統,乃由中央制定指導方針,都、道、府、縣等地方政府依其實際狀況與需求訂定不同檢查與監測計劃,其管制強度與檢測標準不得低於中央規定,甚至採取更嚴格做法,不合格產品即限制流通,無輸台之虞。此外,依據監測結果近1年來日本國內輻射檢查超標的不合格產品數量已明顯偏低,顯示在日本政府系統性監測管制下,風險已獲控制。

四、綜上所述,建請 依據科學與風險管控原則,維持日本輸入食品現行管制措施,並重新檢討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五縣食品進口之禁令,有條件開放提具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與輻射檢測合格證明的食品准予進口,以促進台日貿易通暢。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於10419日以FDA食字第1039908726號函覆略以,

一、該案係依立法院1021127日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及103114日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行政院會會議所通過之「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陸、各組審議結果第21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21)辦理。立法委員後續於各立法院會議針對本議題質詢與要求,請參見各立法院會議議事錄。

二、目前各國對日本食品之輸入管理要求檢附證明刊載於日本農林水產省網站,日本農林水產省並依各國要求出具證明。

三、該二草案預告期已1031228日截止,刻正就徵詢期間所蒐集各界意見進行研議中。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