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4/12/2
發文文號:
  (103)貿琮業字第01720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擬之「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本會建議應先就「重組」進行明確定義,如肉塊經加工後已改變原有之組成方式及完整性者方為重組,故該草案「一、適用範圍」中,僅經切條、切片或醃漬、塑形者應予排除。

     

主管單位回覆:

 

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2月18日函知本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於103年12月11日核定,關於其適用範圍為:()塊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排或肉()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片之產品。本會修正建議獲部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