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擬之「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本會建議應先就「重組」進行明確定義,如肉塊經加工後已改變原有之組成方式及完整性者方為重組,故該草案「一、適用範圍」中,僅經切條、切片或醃漬、塑形者應予排除。
主管單位回覆:
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2月18日函知本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於103年12月11日核定,關於其適用範圍為:肉(魚)塊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魚)排或肉(魚)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片之產品。本會修正建議獲部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