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電工資訊(含攝影器材)
發函日期:
  2015/1/6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012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主旨:建請增訂電器產品食品容器具檢驗方法,並採「整機溶出」試驗模式,敬請 參採賜覆。

說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避免法令重複規範與業者重複測試等問題,於1038月份刪除家用電器執行檢驗適用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1532節之區域性差異表規定,將應施檢驗電器產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塑膠部件回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並由業者自主管理。

二、惟依據會員反映, 貴部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類之檢驗」,其溶出試驗在實務上有以下窒礙難行之處:

(一)   電器產品零組件繁多,以電子鍋為例,其與蒸氣接觸之塑膠零組件即高達20餘項(如附件紅色標示部分),若個別進行溶出試驗,主管機關進行後市場監測時,為蒐集足夠之檢測樣本,取樣所費不貲,不符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廠商進行自主管理時也因檢測品項繁多,大幅增加經營成本。

(二)   電器產品結構複雜,不易判定與食品直接接觸部件品項,且同材質之零組件插電加熱後產生的變化不盡相同,個別溶出試驗未能反映產品實際使用情形。

三、基於前述理由,建請增訂電器產品食品容器具檢驗方法,並以過去標準檢驗局所採行與消費者實際使用狀況接近之「整機溶出」檢測模式,俾利主管機關進行後市場監測及業者自主管理。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月23日以部授食字第1040001167號函覆略以,

一、查現行衛生標準係針對個別材質分別評估及訂定標準,因不同材質評估之考量及其使用風險性不同(如:金屬材質即無檢測塑化劑之必要),且不同產品所用材質各異,爰無法就混合材質訂定統一之標準。

二、案內有關以「整機溶出」為規範之建議,建請貴公會進一步提供其他先進國家之管理規範、所涉產品類型、材質及背景值等,俾供進一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