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衛福部103年10月1日發佈修正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與96年7月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之適用,本會意見如下:
衛生署96年7月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為政府與業者共同訂定之自律規範,已為業者遵循多年,概無疑義。
自 貴部103年10月1日發佈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來,本會陸續接獲廠商反映,前開行銷規範與該管理辦法部份內容解釋不一,恐造成市場混亂。爰此,關於新舊規定之適用優先順序與競合問題彙整如下,請 協助釋疑,以利業者遵循:
(一)廠商可否無償提供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中(以下簡稱嬰兒配方食品)之早產/低體重兒專用、水解配方、無乳糖或稠化配方,以供部分無法以母乳哺育之婦女試用。上述行為是否合乎該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範。
(二)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參與通路「滿額贈禮」或「紅利積點」之活動。
(三)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產品展示架上標示為「特價」。
(四)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網路通路販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