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1/21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096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關於衛福103101日發佈修正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與967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之適用,本會意見如下:

衛生署9671日實施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規範」為政府與業者共同訂定之自律規範,已為業者遵循多年,概無疑義。

貴部103101日發佈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來,本會陸續接獲廠商反映,前開行銷規範與該管理辦法部份內容解釋不一,恐造成市場混亂。爰此,關於新舊規定之適用優先順序與競合問題彙整如下,請 協助釋疑,以利業者遵循:

()廠商可否無償提供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中(以下簡稱嬰兒配方食品)之早產/低體重兒專用、水解配方、無乳糖或稠化配方,以供部分無法以母乳哺育之婦女試用。上述行為是否合乎該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範。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參與通路「滿額贈禮」或「紅利積點」之活動。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產品展示架上標示為「特價」。

()嬰兒配方食品可否於網路通路販售。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104224日以部授食字第1049900547號函復略以:

一、廠商無償提供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予醫療院所、醫事人員,或依醫療院所醫事人員依母嬰之臨床情況供應配方食品,非屬「促銷行為」,惟廠商於醫療院所提供配方食品為「樣品、贈品」,則違反該辦法第5條。

二、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卷、優待卷、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是以,「滿額贈禮、活動積點」倘非針對配方食品為促銷,則未違反前條規定。

三、依消保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故倘於配方食品「實體產品」陳列處,僅揭露產品價格,抑或價格或數量優惠資訊,應尚未違反該辦法第3條規定。

四、該辦法第3條規定,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故於網路揭示配方食品「資訊」屬廣告範疇,則違反前條規定。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