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2/3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171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關於「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中之脂肪酸需以公克為標示單位之規定,建請放寬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五烯酸(EPA)、花生四烯酸(AA) 、亞麻油酸(LA)及次亞麻油酸(ALA)等,得以「毫克」為標示單位,本會理由如下:

一、旨揭必需脂肪酸係指人體內不能自行合成,但又必須從食物中獲得之脂肪酸,屬於人體必需營養,其功能有別於一般提供熱量之脂肪。

二、依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脂肪酸及脂質研究學會(ISSFAL)、澳洲、紐西蘭、日本、荷蘭、比利時等,針對必需脂肪酸訂定攝取建議量時,皆將DHAEPA等脂肪酸列為營養素,並以毫克作為標示單位,非以公克作為脂肪之標示單位。

三、由於特定必需脂肪酸如DHAEPAAA等具特殊風味及較易氧化之特性,添加過量反使食品不易保存,如依現行規定應以公克標示,恐使廠商或消費者誤解添加量應達到公克之標準,反增加食品安全風險。

四、依現行規定,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之數據修整換算市面上成長奶粉或營養成長配方每一份量、脂肪、脂肪酸為例,大多數產品之DHA含量僅能標示為0公克,恐誤導消費者該產品無添加任何營養素,另針對少數目前標示超過50毫克之產品,雖能進位標示為0.1公克,惟實際數值又不符合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恐造成後市場稽查之糾紛。

五、旨揭公告係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其中規定略以,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應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惟貴署1031210日公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之四、Q4.EPADHA等營養素一併定義為脂肪類,恐造成消費者混淆。

六、基於上述理由,建請放寬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如 DHAEPAAA LAALA等得以「毫克」為標示單位,俾便消費者正確獲得產品所含營養素之資訊,以符合法規意旨。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