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食品添加物業為首波納入食品業者登錄管理之對象,並已於去(103)年5月1日前完成登錄,另因應 貴部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及103年12月10日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分廠分照等規定,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造成沉重營運負擔。
二、旨揭修正草案擬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新增應登錄「檢驗結果」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其相關規定之標示內容」等文件與資訊,並預定於104年4月30日實施,由於農曆年關將至,在業務繁忙之際,令業者措手不及。為減少法令變動對食品產業造成之衝擊,建請體察商艱,針對食品添加物業者擬新增之規定,給予1年實施緩衝期。
三、關於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輸入業者必填「原料供應商名稱」及「原料廠牌型號」之欄位,因我國市場規模小,且各國法令多無此要求,國外供應商提供相關資訊之意願低,為避免劣幣驅逐良幣,造成優質商品無法進口,建請將上述欄位設定為業者選填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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