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菸酒
發函日期:
  2015/2/6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214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建議要旨:
 

本會建請有關戶外看板、店面招牌或包牆、燈箱等酒之廣告製作物,比照DM、商品目錄、農民曆、日曆及月曆之作法,如能提出時間證明者,可不予更新,說明如下:

一、新修正菸酒管理法對酒之廣告警語標示,其中戶外看板、店面招牌或包牆、燈箱等廣告製作物,因部分製作時間已十分久遠且分布廣泛,無法逐一改正。財政部國庫署函覆略以,103/12/31前已製作完成之戶外看板、店面招牌等廣告物,如持續為酒之廣告及促銷,自10411日起應依新規定標示警語。

二、酒商、代理商與通路商之間因整併、分割與各種合作關係的改變,實務上無法改正並回溯相關權責,未改正之法律責任恐徒增業者、通路與政府間之紛擾。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國庫署於104217日以台庫酒字第10403014800號函覆略以,10411日起施行之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略以,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爰自1031231日前已製作完成之戶外看板、店面招牌或包牆、燈箱等酒類廣告物,如持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自10411日起應依新規定標示警語,方資適法。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國庫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