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紡織品
發函日期:
  2015/3/2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281號函
受文單位:
  經濟部
   
建議要旨:
  經濟部以104年2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03150號函詢本會對於羽絨成分標示是否明訂最低標準之意見,本會於104年3月2日函覆略以,服飾或織品之羽絨成分標示因各國檢驗方法與標準不同有所差異,且生產或檢驗過程中亦可能產生誤差,故國際間仍有不少國家(如歐盟、中國大陸、日本、瑞士等)允許標示存有容許差,我國若明訂較嚴格之最低標準,恐造成貿易糾紛。基於現行服飾標示基準已提供足夠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並維持市場秩序,爰此,建請維持現行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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