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3/18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立法院田秋堇委員辦公室、楊玉欣委員辦公室、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吳育仁委員辦公室、陳節如委員辦公室、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104226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草案,本會建議維持1031222日之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安全性與營養成份與一般食品相近,且高層次加工食品經過加熱、發酵等精製化高度加工,已未含基因轉殖片段或蛋白質,更無食用安全之顧慮,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加拿大及中國大陸等國均豁免使用該等原料之產品標示為「基改食品」,加上國內相關檢驗方法及配套措施亦未發展成熟,若後市場無法透過檢驗方式稽查標示之正確性,將不利誠實標示業者,恐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並將損及消費者權益。

二、我國目前准許使用之基改食品原料僅有玉米、黃豆,而基改棉花籽、油菜籽尚於申請查驗登記階段,由於上述品項皆為我國食用植物油之主要原料,一旦全面規範高層次加工食品應標示為基因改造,恐將造成尚未獲得使用許可之產品供貨中斷,影響國內食品產業甚鉅。

三、加工食品業者普遍使用的玉米糖漿固形物、大豆卵磷脂、麥芽糊精、葡萄糖與高果糖糖漿等大多來自基改原料,若不論含量多寡,一律強制添加該等未含基因轉殖片段原料之食品標示為基改食品,將使大部分產品落入「基改食品」範疇,恐影響其他國家採購我國食品之意願,重創我國食品產業出口競爭力,亦造成消費者恐慌,爰建請排除高層次加工食品之基改標示。

四、包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基改標示預定10461日實施,惟本案預告終止日為330日,距預定實施日僅60餘日,實施期程過於匆促,令進口業者未及要求國外原廠設計、訂製新包材,更無法更換配方因應,貴部近年來對食品標示規定修改頻繁,已造成業界大量包材報廢損失,建請提供合理之法規實施緩衝期,維持原定10511日生效。

五、草案要求標示字體大小不得小於5毫米,較包裝食品一般標示字體2毫米大,如此刻意凸顯基改標示,恐造成消費者過於關注產品是否添加基改原料而忽略其他食品重要資訊,非立法本意,且至今並無科學性證據顯示基改食品之安全風險性高於含過敏原食品,建請將標示字體大小規範與一般標示一致。

六、強制添加未含基因轉殖片段原料食品標示為基改食品,相較國際各國食品法規過於嚴格,恐形成貿易障礙,不利我國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及雙邊經貿協議談判,更對我國主要食品原料來源國美國造成貿易歧視,亦恐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七、本案影響層面廣泛,不宜匆促實施,建請維持衛福部1031222日公告內容,並儘速召開公聽會瞭解本案可能造成之影響與衝擊,審慎研議合理可行做法。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104年4月2日以FDA1049901793號函復略以:感謝本會所提建議,待草案評論期屆滿後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進行研議。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