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3/6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
   
建議要旨:
 

針對經濟部104年2月17日預告修正CCC0206.10.90.14-5「食用牛頭骨肉,生鮮或冷藏」等17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113」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牛雜碎為我國食品產業及餐飲業之重要原料之一,本次擬開放進口之牛骨髓、血管、頭頸肉、面頰肉、食道肌及牛脂等品項,非屬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文禁止之牛內臟產品,對於增加更多供貨來源之開放市場措施,本會敬表贊同。

二、美國已在2013年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可忽略國家,全牛齡、全品項的牛肉產品可自由貿易,針對美方所提牛雜碎開放市場要求,我國應以科學證據作為貿易管理決策依據,俾利推動參與區域經濟組織或雙邊貿易談判。

三、目前我國僅針對牛肌肉部位訂定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0.01ppm,針對旨揭擬開放品項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為何,建請協助釐清,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一、貿易局104年3月12日函請衛福部針對本會所提疑慮協助釐清。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413日函覆略以,牛頭頸肉、食道肌、面頰肌及血管等肌肉部位與牛脂之萊克多巴胺容許量為0.01ppm;骨髓則為不得檢出。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貿易局、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