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4/23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580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本會意見如下:

 一、日本官方產地證明文件係由當地出口商向地方農政局申請,發證作業時間逾5個工作天,惟旨揭公告預計自104515日施行,且日本農林水產省尚未提供具體資訊,令當地業者不知如何配合提出申請,備感時間壓力。

二、依食藥署規定原產地證明須載明至都、道、府、縣,方可辦理輸入查驗,惟實務上,以大阪商工會開立之原產地證明為例,該證明書上僅載明國名,恐不符合台灣規定,業者擔心無法及時取得我方政府認可之證明文件,造成邊境卡關與斷貨危機,建請提供日本官方授權可出具產地證明機構之名單及貴署認可之文件範本,俾便業者遵循。

三、在台日雙方政府就相關證明文件之格式與內容尚未達成共識前,建請允許業者出具原製造廠自行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免供貨中斷,造成產業危機。

     

主管單位回覆:

 

食藥署10455日以FDA食字第1049902742號函覆略以,請本會會員廠商促請日本廠商向日本政府表達,請日本政府配合我國相關管制規範與措施,盡速核發產地證明及輻射檢測證明之日本官方單位、日本官方授權機關清單與證明文件樣張予我國,以利未來產品輸入。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