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5/3/12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 00369 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預告「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本會104年3月12日以(104)貿琮業字第00369號函覆略以,建議關於第二點應標示事項:(一)因中藥材製程包括生產、進口、炮製…等,製造時點以何為準難以認定,有效期限亦因保存方法而異,故建議標示「有效日期」以符合業界實務作業;(二)中藥材標示「一般中藥材」無益於民眾辨識中藥材品質,反增加業者包裝標示成本,由於「臺灣中藥典」所列毒劇中藥材品項僅21項,建議僅針對此類中藥材標示「類別」及「炮製方式」;(三)由於「一般中藥材」皆屬安全性高之大宗藥材,無標示「使用建議注意事項」之必要,建議列為自願標示項目。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104年630日公告修正「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0481日生效,未接受本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