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5/3/18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381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本會針對衛福部104年3月9日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所提建議,針對 「1211.90.92.20-9 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之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因該號列香料品項眾多,其用途非僅供食品使用,亦可外用於泡澡、製作肥皂增添香氣等用途,建議此號列變更輸入規定為「F02」,以符合產業現況。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4月29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1487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列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2.20-9「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號列輸入規定修正為「F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