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5/5/11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 00674 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 衛福部104年4月20日以衛部中字第1041860521號公告「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去函請就肉桂其他部位(如花、果實及根)之輸入規定惠予釋疑,函釋略以,根據公告內容,進口貨品號列「0906.19.00.00-4肉桂及其他肉桂,未壓碎或未研磨者」、「0906.20.00.00-1肉桂,已壓碎或研磨者」與「0906.11.00.00-2錫蘭肉桂,未壓碎或未研磨者」等3種肉桂產品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惟排除花、果實及根適用。 爰此,輸入上述3種肉桂之其他部位如「肉桂花」、「桂子(肉桂之果實)」、「桂蒂(又稱桂智,為肉桂葉的柄)」等貨品之輸入規定為何,是否需申請查驗,請惠予釋疑。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5月20日以衛部中字第1040013400號函覆略以,有關本會所詢肉桂其他部位(花、果實、根及葉柄)貨品輸入查驗規定一案,經查該貨品非屬該部104年4月20日衛部中字第1041860521號公告應施輸入查驗規定(H02)之中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