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交通器材(含整車)
發函日期:
  2015/5/6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647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建請增訂油電混合動力小型貨車適用貨物稅減半徵收之標準。

說明:

一、貴部以今(104)年3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公告,同時符合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汽缸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油耗值每公升達19公里與碳排放量每公里在120公克以下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貨物稅稅率始得減半徵收。

二、上述標準未考量貨車適用可能性,致原本依據 貴部98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貨物稅減半徵收之貨車,於今年26後不再享有減半待遇。貨車為各產業與物流業者營運之必要工具,建請增修訂適用貨物稅減半之貨車環保規格標準,以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競爭力。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賦稅署104年5月11日以臺稅消費字第10400081940號函覆略以: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稅率減半徵收貨物稅,但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財政部經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交通部研商獲致共識,依上開規定於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公告訂定「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
二、鑑於貨物稅屬特種銷售稅性質,高價及節能減碳效果有限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應排除適用減徵規定,該標準係為落實節能減碳及符合租稅公平之立法意旨而訂定,一體適用於各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