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增訂油電混合動力小型貨車適用貨物稅減半徵收之標準。
說明:
一、貴部以今(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公告,同時符合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汽缸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油耗值每公升達19公里與碳排放量每公里在120公克以下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貨物稅稅率始得減半徵收。
二、上述標準未考量貨車適用可能性,致原本依據 貴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貨物稅減半徵收之貨車,於今年2月6日後不再享有減半待遇。貨車為各產業與物流業者營運之必要工具,建請增修訂適用貨物稅減半之貨車環保規格標準,以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