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部「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定公告之化學品名單及實施期程(草案),建議公告名單刪除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者、改進指定公告之化學品名單之公告方式、名列指定公告化學品危害之臨界量及定義「運作量」與「最大運作量」。
說明:
一、公告化學品名單內含有毒性化學物質者,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為避免政府各行其是,造成廠商困擾,爰建議公告名單刪除已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者。
二、由於公告化學品名單未依特定規則排列(如CAS Number或中英文名稱順序等),且無查詢系統可供篩選廠內是否有運作,恐使廠商疏漏申報,建議直接和既有化學物質申報系統連結比對,方可直接勾稽出相關資料。
三、由於「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指定之化學品達規定之臨界量才需依本辦法進行備查。若未列出化學品危害分類,無法對應是否需依辦法進行備查等規定。
四、請定義所謂「運作量」,及「最大運作量」為何例如最大運作量如何計算,是按月份計算,抑或依次數計算等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