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5/5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644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104424日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7條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因食品之特殊性與貨櫃場設備的限制,現行查驗辦法規定,貨品屬整櫃貨櫃裝運者,查驗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於集中查驗區實施,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同辦法第19條亦針對特定商品給予先行放行彈性措施。惟因近日發生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偽標輸入事件,貴部限縮此彈性做法,要求所有食品應於集中查驗區進行查核卻未有周延之配套措施,已對生鮮易腐、冷凍進口食品通關作業造成障礙。

二、因特定事件而限縮邊境查驗做法不但全面影響輸入食品之通關效率,也讓相關業者因應不及,在無法確保進口生鮮肉品、蔬果、冰淇淋等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於集中查驗區查驗時之品質前,建請暫緩實施旨揭公告,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104527日以FDA北字第1049909038號函覆略以,因1042月發現部份業者輸入食品之中文標示有擅自變更產地的情形,為確保輸入食品衛生安全,並提昇查驗作業準確性及效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7條規定,針對以貨櫃裝運之食品,命於集中查驗區實施查核、抽樣。為降低業者疑慮,除於421日邀集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及相關業者召開說明會外,並於424日再函貨櫃儲運事業協會等貨櫃場業者配合擴置集中查驗區域及設置必要設備,以利邊境查驗作業可順暢運作。感謝本會所提建言,待綜整各界意見後,再納為修法參考。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及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