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104年4月24日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7條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因食品之特殊性與貨櫃場設備的限制,現行查驗辦法規定,貨品屬整櫃貨櫃裝運者,查驗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於集中查驗區實施,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同辦法第19條亦針對特定商品給予先行放行彈性措施。惟因近日發生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偽標輸入事件,貴部限縮此彈性做法,要求所有食品應於集中查驗區進行查核卻未有周延之配套措施,已對生鮮易腐、冷凍進口食品通關作業造成障礙。
二、因特定事件而限縮邊境查驗做法不但全面影響輸入食品之通關效率,也讓相關業者因應不及,在無法確保進口生鮮肉品、蔬果、冰淇淋等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於集中查驗區查驗時之品質前,建請暫緩實施旨揭公告,俾利業者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