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5/28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767號
受文單位:
  衛福部食藥署
   
建議要旨:
 

針對食藥104515日實施「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措施,本會建議檢討產地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食藥104516日公布日本514個簽發產證之商工會議所之中,仍有部份無法配合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加上上述商工會議所僅針對所屬會員簽發產證,致目前為止仍有部份業者無法順利取得符合我政府要求之產證,產品進口受阻,影響市場供貨,問題嚴重。

二、日本為我國主要食品原料與添加物進口來源國之一,為減少政府管制措施對國內食品產業與市場之衝擊,建請檢討產地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允許業者提具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所開立的無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產證,並同時檢附下述三種文件,作為署認可之文件,俾利貿易順暢。

()日本出口商自行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製造證明,並隨附產證簽發單位核章;

()日本製造商自行開立載明都、道、府、縣資訊之衛生證明,並隨附產證簽發單位核章;

()食品添加物業者得檢附衛福部核發、載明日本當地製造廠名稱及地址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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