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化工
發函日期:
  2015/6/16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872號
受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建議要旨:
  關於經濟部商業司研擬之「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本會建議如下:

一、主要成分與次要成分標示時是否分列成二項?

二、主要成分與次要成分之定義為何?

三、所有標示成分百分比,加起來須為100%嗎?此通常係屬業者之商業機密,如需為100%成分的標示,恐涉及商業機密,且執行上有困難度。建議參照一般商品標示法僅標示「主要成分」。

四、因每次生產的下料可能稍有誤差值,如要很精確的標示,恐有執行上困難。建議化學成分含量以一定的範圍(如6%~8%)標示。

五、產品標示變更牽涉圖樣設計、包材印刷等繁複流程,且化學品保存期限長達數年(如市面洗衣粉、洗衣精產品保存期限多為3年以上),然現有相關產品已合法販售多年,尚安全無虞;建議給予業者更長的緩衝期,以求完善轉換,且依產品製造日期為準,不溯及既往。

六、因國外工廠係統一生產,分銷全球,建議允許產品於進口後再黏貼標籤,以減少標籤印製作業之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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