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以104年7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49904399號函函覆如下:
(一)近來衛福部辦理多項食品標示公告,係依立法院相關會議決議及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且於公告前均提供意見徵詢期、辦理業者說明會及實施緩衝期,同時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包材等情形,提供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並以黏貼方式加貼補正。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產品之複合原料即由二種以上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組成,應依前開規定展開標示之。惟倘該複合原料名稱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且其品質規格符合CNS標準,則得逕以CNS所定名稱標示,惟如CNS未收載者,得依社會習慣是否得以辨明該原料而定,如得辨明,則依該名稱稱之。
(三)有關食安法第8條第5項規定之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業於103年11月起陸續公告「資本額3000萬以上之食用油脂業、罐頭食品製造業、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等業別,納入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範圍。
(四)另對於食品業者從業人員之衛生講習或訓練,明定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依該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學校、法人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五)為提升食品業軟實力,依據食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明訂經公告實施HACCP之業別,依業別特性應聘食品技師、營養師、畜牧師、獸醫師或水產養殖技師;經公告之餐飲業及烘焙業應聘用一定比例之技術證照人員。除了法規中規定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外,亦規定在職期間仍需接受一定時數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六)為確保各縣市衛生局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具有一定之專業素質,以及辦理衛生講習或訓練之品質,衛福部訂定「衛生講習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講習應注意事項」、「認可衛生講習機關(構)課程查核及管理注意事項」以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訓練應注意事項」。符合該等注意事項所列資格之機關(構)可向轄區衛生局或衛福部申請辦理訓練資格認可。辦理衛生講習或訓練機關(構)及課程開課資訊,均置於食藥署「中華民國廚師證書資訊管理系統」網頁中提供各界查詢參訓。
(七)從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應隨時了解食品相關法規及精進食品安全管理新知,衛福部已建置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提供各種學習媒介,業者民眾可至食藥署網站首頁/主題專區/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