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6/25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910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關於食品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之合宜性,並規劃食品從業人員訓練及消費者教育等配套措施,俾利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本會建議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3年內修正4次,102103年二次修正製造廠商資訊標示內容造成大量包材廢棄損失,103年底與104年公告之基改食品標示規定等亦讓廠商因應不及。建請未來法令修正前,應先與業界充分溝通,並給予合理之寬限期,如涉及標示修改,應至少給予一年緩衝期,以利業者配合。

二、食品標示內容之多寡,並非與消費權益保護成正比,以目前要求全成分展開標示為例,微量添加之食品添加物揭露所有成分,無助消費者了解,建議原料及輔料若CNS已訂有標準,或經公協會提供行業標準者,應予以豁免展開標示。另建議政府應同時建立消費者正確之食品科學觀念,透過消費知識提升,形成食品產業的正面推力。

三、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建請通盤檢討食品安全管理政策與法規之合宜性,並輔以系統性驗證管理措施,配合食品從業人員教育訓練,明訂應修習課程及時數,以提升食品業之專業能力,俾利產業永續經營與發展。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以104727日部授食字第1049904399號函函覆如下:

(一)近來衛福部辦理多項食品標示公告,係依立法院相關會議決議及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且於公告前均提供意見徵詢期、辦理業者說明會及實施緩衝期,同時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包材等情形,提供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並以黏貼方式加貼補正。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產品之複合原料即由二種以上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組成,應依前開規定展開標示之。惟倘該複合原料名稱屬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且其品質規格符合CNS標準,則得逕以CNS所定名稱標示,惟如CNS未收載者,得依社會習慣是否得以辨明該原料而定,如得辨明,則依該名稱稱之。

(三)有關食安法第8條第5項規定之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業於10311月起陸續公告「資本額3000萬以上之食用油脂業、罐頭食品製造業、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等業別,納入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範圍。

(四)另對於食品業者從業人員之衛生講習或訓練,明定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依該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學校、法人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五)為提升食品業軟實力,依據食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明訂經公告實施HACCP之業別,依業別特性應聘食品技師、營養師、畜牧師、獸醫師或水產養殖技師;經公告之餐飲業及烘焙業應聘用一定比例之技術證照人員。除了法規中規定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外,亦規定在職期間仍需接受一定時數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六)為確保各縣市衛生局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具有一定之專業素質,以及辦理衛生講習或訓練之品質,衛福部訂定「衛生講習機關()申請認可及辦理講習應注意事項」、「認可衛生講習機關()課程查核及管理注意事項」以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申請認可及辦理訓練應注意事項」。符合該等注意事項所列資格之機關()可向轄區衛生局或衛福部申請辦理訓練資格認可。辦理衛生講習或訓練機關()及課程開課資訊,均置於食藥署「中華民國廚師證書資訊管理系統」網頁中提供各界查詢參訓。

(七)從事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應隨時了解食品相關法規及精進食品安全管理新知,衛福部已建置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提供各種學習媒介,業者民眾可至食藥署網站首頁/主題專區/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項下查詢。

附加檔:
  本會去函及衛福部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