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電工資訊(含攝影器材)
發函日期:
  2015/6/26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908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
   
建議要旨:
 

建請以產品之主要功能為判準,免予課徵具有錄音功能的數位音訊播放器(MP3)及可攜式媒體播放器(MP4)之貨物稅,說明如下:

一、消費性電子產品推陳出新,整合多媒體錄製播放功能之複合性產品已為市場趨勢,而該類產品之主要功能通常視一般消費大眾認知及產品設計訴求重點而定,與「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之傳統錄影、錄音機差異甚大,加上其單價低,於市場上亦相當普及,應非屬奢侈稅課徵標的。

二、惟目前通關實務上,各分關對旨揭2項貨品之貨物稅徵免裁量標準不一,造成進口業者與各關爭議案例頻生。爰此,建請  貴部統一核釋以產品之主要功能為旨揭貨品之貨物稅徵免標準,俾減少通關爭議。

     

主管單位回覆:

 
財政部於104年7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108910號書函回覆,略以如下:有關本會所提意見,允宜依個案實到貨品核實認定主要功能,俾符合實際,以避免統一核釋特定品類貨物之徵免認定標準,產生對兼具應稅貨物功能但主要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功能者,遭認定為應稅貨物之爭議,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稽徵實務上,有關各關進口貨物認定不一乙節,該部將另函囑請該部關務署查處後逕復。

財政部關務署於104年7月7日以台關業字第1041014885號函回覆,略以如下:單機一體多功能貨品是否應課徵貨物稅疑義,該署前於104年4月2日業以台關業字第1041006262號函知各關略以,類此貨品應考量消費大眾對於其主要功能之認知,並依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2220號令規定,查明產品主要功能可否歸屬該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應稅貨物範疇,俾依同條例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為避免不同關員處理結果不一,造成業者困擾,該署將再函請各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