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以產品之主要功能為判準,免予課徵具有錄音功能的數位音訊播放器(MP3)及可攜式媒體播放器(MP4)之貨物稅,說明如下:
一、消費性電子產品推陳出新,整合多媒體錄製播放功能之複合性產品已為市場趨勢,而該類產品之主要功能通常視一般消費大眾認知及產品設計訴求重點而定,與「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之傳統錄影、錄音機差異甚大,加上其單價低,於市場上亦相當普及,應非屬奢侈稅課徵標的。
二、惟目前通關實務上,各分關對旨揭2項貨品之貨物稅徵免裁量標準不一,造成進口業者與各關爭議案例頻生。爰此,建請 貴部統一核釋以產品之主要功能為旨揭貨品之貨物稅徵免標準,俾減少通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