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通關(含運輸倉儲、簽證通關及公證檢驗)
發函日期:
  2015/7/9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1005號
受文單位:
  財政部關務署
   
建議要旨:
 

關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解釋準則二所稱「進口時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係指貨品組合前或組合後,請 惠予核釋。

說明:

一、本會會員欲自中國進口一批機車引擎零部件,因我國尚未開放該地區機車引擎進口,該公司唯恐進口零部件時遭海關歸列至引擎貨品號列而無法進口,乃審慎尋求核判原則。

二、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二,貨品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其組件可分別歸入其應歸屬之稅則或其「零件」之稅則;若貨品於進口時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則視為完整或完成品。然其判定基礎係指貨品組合前或組合後將影響稅則歸列結果,請協助釋疑,俾減少通關爭議。

     

主管單位回覆:

 

關務署104717日函覆略以:(1)上述解釋準則二(),所稱「進口時」係指來或進口報關時之狀態。其若經組合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則依完整或完成貨品之稅號歸列。惟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則由進口地海關依實際到貨核實認定。(2)海關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已實施稅則預先審核制度,商民得於貨物進口前,提供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該制度乃免費諮詢服務,請公會轉知所屬廠商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