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解釋準則二所稱「進口時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係指貨品組合前或組合後,請 惠予核釋。
說明:
一、本會會員欲自中國進口一批機車引擎零部件,因我國尚未開放該地區機車引擎進口,該公司唯恐進口零部件時遭海關歸列至引擎貨品號列而無法進口,乃審慎尋求核判原則。
二、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二,貨品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其組件可分別歸入其應歸屬之稅則或其「零件」之稅則;若貨品於進口時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則視為完整或完成品。然其判定基礎係指貨品組合前或組合後將影響稅則歸列結果,請協助釋疑,俾減少通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