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本會接獲廠商反映,其進口以塑膠材質盛裝之酒品,於國外販售時並無標示有效期限,加上國內亦無相關評估標準及檢驗方式供參考,相關檢驗機構僅針對酒品與食品容器具個別檢驗,令業者無所適從。
二、另查坊間有以玻璃瓶盛裝之烈酒自願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旨揭產品能否參照「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第7.2.2項「有效日期評估的間接方法:他廠有相似產品標示有效期限1年以上未曾異常或客訴者可為參考」,依其他同質產品標示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併同下列問題,請惠予核釋,俾使管理趨於一致。
(一)國內政府認證可執行以塑膠材質盛裝烈酒之有效日期的檢驗機構有哪些?
(二)玻璃瓶及塑膠瓶酒品的保存期限上限各為幾年?有效日期之訂定係以內容物或容器為準?
(三)若國外原廠提供保存期限為「無限期」之證明,能否據此標示「無限期」?若不允許,建請訂定明確標示年限上限。
(四)若進口商自行評估有效期限為50年,能否依其評估標示?
(五)國際上採相同規範之國家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