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9/8
發文文號:
  貿琮業字第01317號
受文單位: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建議要旨:
 

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10條第3項分廠分照規定,本會建議以分區管理、落實各類食品品質規範與衛生標準取代分廠分照,以符合產業現況如下:

()就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初級原料而言,實難以劃分屬「工業級」或「食品級」。以二氧化碳、氮氣、一氧化氮等普遍使用於食品之包裝用氣體為例,國內氣體製造廠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實施分廠分照制度將使食品業者在國內無「食品級」氣體可買,相同之案例涵蓋有機酸、殺菌劑、合成色素及食品工業用原料、溶劑、乳化劑等,影響範圍甚廣。

()承上,中國大陸為少數分別發給「工業用」及「食品用」氣體生產許可證之國家,未來國內食品業者僅能就近向中國大陸購買,原料來源單一化將增加產品風險,並衝擊國內化工產業,也可能造成無區別食品與工業級氣體之國家產品無法輸台,形成貿易障礙。

()食品科技日新月異,許多產品可以跨領域應用,分廠分照規定使生產線被迫拆分,致產品種類多元之中小企業,須重新配置廠房、設備及人力等,不但造成各個廠房之產能降低、人力成本提升與設備重覆購置等負擔,也將造成國內食品供應鏈失衡。

()旨揭條文預定105610日生效,然國內土地取得困難,在原廠址附近購置土地與建置新廠房非一蹴可幾,實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分廠,即便完成分廠,亦會造成管理不易等問題,如業者無法於法規生效前投入更多資金及設備,僅能被迫放棄生產,面臨倒閉危機。

()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且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對各類食品已訂有嚴謹之衛生標準,亦有嚴峻之罰責,爰建請採分區嚴格管理,在同一廠址內將食品製造區與非食品製造區有效隔離即可,並落實品質規範,以符合產業現況,減少對國內食品產業發展之衝擊。

     

主管單位回覆: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9月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以:

一、在分廠分照個案協助方面,依據104123日經濟部工業局召開「研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單獨設立(分廠分照)相關事宜會議」決議,食品工廠分廠定義為不同門牌及獨立出入口,並依態樣分類訂定分廠標準後,再請輔導團隊進場輔導。本案現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委請中國生產力中心團隊進行輔導;中國生產力中心業開闢分廠分照專線:0800588238,會員廠商如有個案輔導需求,可洽該中心協助。

二、據經濟部所提供資料,目前已調查國內兼營食品與非食品之工廠計312家,其中經診斷需中深度輔導之72家廠商,多數為化工原料業者,該部業於814日邀集化工原料業者(含台紙、義芳化學等公司)召開協調會議,會中初步建議業者將食品用密閉管線分割出來,於獨立建築物中從事加工、製造,並請業者先提出分廠分照規劃後,再邀專家學者給予相關建議,預計將於911日再次召開會議。

三、另在通案後續法規適用方面,衛福部食藥署近期亦將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廠代表等召開座談會近行研商,該部聯絡人為高先生,電話02-27877339

四、另據衛福部10492日部授食字1049904978號函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飲用水管理條例」管理,非屬食安法管理範疇,故自來水水質處理使用之「氯氣」,不會因食安法要求分廠分照之規定,而禁止用於飲用水消毒,併此敘明。

五、國發會針對法規鬆綁方面,已建置法規鬆綁建言平台http://law.ndc.gov.tw/供業界與民眾提出法規建言,並可查詢相關建言之協調成果,歡迎公協會日後如有任何法規鬆綁之建議,可多加運用;另在政策方面,歡迎會員廠商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join.gov.tw/openup/參與政策討論並提供建議。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