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10條第3項分廠分照規定,本會建議以分區管理、落實各類食品品質規範與衛生標準取代分廠分照,以符合產業現況如下:
(一)就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初級原料而言,實難以劃分屬「工業級」或「食品級」。以二氧化碳、氮氣、一氧化氮等普遍使用於食品之包裝用氣體為例,國內氣體製造廠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實施分廠分照制度將使食品業者在國內無「食品級」氣體可買,相同之案例涵蓋有機酸、殺菌劑、合成色素及食品工業用原料、溶劑、乳化劑等,影響範圍甚廣。
(二)承上,中國大陸為少數分別發給「工業用」及「食品用」氣體生產許可證之國家,未來國內食品業者僅能就近向中國大陸購買,原料來源單一化將增加產品風險,並衝擊國內化工產業,也可能造成無區別食品與工業級氣體之國家產品無法輸台,形成貿易障礙。
(三)食品科技日新月異,許多產品可以跨領域應用,分廠分照規定使生產線被迫拆分,致產品種類多元之中小企業,須重新配置廠房、設備及人力等,不但造成各個廠房之產能降低、人力成本提升與設備重覆購置等負擔,也將造成國內食品供應鏈失衡。
(四)旨揭條文預定105年6月10日生效,然國內土地取得困難,在原廠址附近購置土地與建置新廠房非一蹴可幾,實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分廠,即便完成分廠,亦會造成管理不易等問題,如業者無法於法規生效前投入更多資金及設備,僅能被迫放棄生產,面臨倒閉危機。
(五)業者為符合一再修正之法令要求,已大幅提升食品業經營成本,且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對各類食品已訂有嚴謹之衛生標準,亦有嚴峻之罰責,爰建請採分區嚴格管理,在同一廠址內將食品製造區與非食品製造區有效隔離即可,並落實品質規範,以符合產業現況,減少對國內食品產業發展之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