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5/6/12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00850號
受文單位: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建請衛福部釋疑草果、排草、靈香草、甘松、桂子(小桂子)、桂智(桂蒂)等6種中藥香料可否添加於市售滷汁(包)與調味粉等料理食品。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9月7日以FDA食字第1040026282號函覆略以,一、案內「甘松」倘係為本草綱目收錄之「甘松香/甘松」,則與「草果及桂子」同屬中藥材,以中藥材管理,惟如僅用於滷汁(包)或調味粉中供傳統膳食調味使用,未宣稱或影射醫療效能,外包裝清楚敘明與食材一起燉煮之料理方式,產品型態及其標示不得使民眾混淆誤認為藥品,則尚無違反規定二、「排草」、「靈香草」及「桂智(桂蒂)」等3品項,未提供原植物學名使用部位等資料,難據以判定可否用於滷汁(包)或調味粉供傳統膳食調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