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5/8/14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 01218 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本會針對衛福部104年8月4日「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檢討會議」,擬建立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通則性標準之決議事項,意見如下
一、 中藥材農藥殘留易受栽種地區、土壤、水質、空氣及植物特性等因素影響,不適合制訂通則性限量標準。以DDT為例,根部類中藥材因種植時間長,易吸收土壤殘留農藥,再加上DDT半衰期長達數十年,即使出口國已禁用多年,仍會殘留於此類中藥材。據統計,自2007年至今,自美國、加拿大與中國大陸進口「西洋參」之總DDT殘留量仍介於1.0 ppm上下(附件一),若將限量標準由原先1.0ppm下修至0.1ppm,業者須重新佈局供應鏈,將致經營維艱之中藥產業更加難以轉型與發展。
二、 貴部擬訂定一般性中藥材須檢測31種農藥,惟其中20餘種農藥不僅未列入310項多重農藥殘留檢測名單,且未公告檢驗方法,在配套措施未完備之際,即規定每種中藥材(除列入特殊中藥材品項)須檢測31種農藥,恐將衝擊國內中藥產業,浪費檢驗資源。
三、 爰此,建議農藥不制訂通則性限量標準,除沿用已公告90種中藥材品項在總BHC、總DDT、總PCNB之限量標準外,並對於未公告之品項,以個別中藥材之生物特性、背景值等資料,由主管機關公告增列,分別制定檢測之農藥項目、標準與方法。
四、 另因中藥材需經高溫煎煮後食用,大腸桿菌、沙門氏菌與生菌等微生物將因高溫加熱死亡,檢測微生物徒增檢驗成本,建議刪除該檢測項目。其他有關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本會建議彙整如附件二。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