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5/10/2
發文文號:
  貿琮業字第01445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關於大包裝粉狀食品經充填氮氣、惰性氣體、抽取真空、放置乾燥劑、脫氧劑等可加強保存條件之加工程序或處理,是否可延長原廠設定之保存期限,函請衛福部食藥署協助釋疑:

說明:

一、關於食藥署104916FDA食字第1041303237號函說明第二點,產品倘僅由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未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等,不得延長保存期限;惟產品倘經調配、殺菌等加工程序或處理,而改變原廠之保存期限,應提供科學依據佐證備查。

二、因一般大包裝粉狀食品(含奶粉)之生產包裝均未經充填氮氣、惰性氣體(氮氣及二氧化碳)、抽取真空、放置乾燥劑、脫氧劑等製程處理,加上受限於原包材之阻隔性較差,無法有效防止品質氧化劣變,故原廠設定之保存期限較短。爰此,若大包裝粉狀食品分裝成小包裝,業經前述加強保存條件之加工程序,是否可依科學佐證延長原廠之保存期限,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附加檔:
  本會函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