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儀器
發函日期:
  2015/10/7
發文文號:
  (104)貿琮業字第 01458 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建請放寬醫療器材與設備進口維修或保養得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說明:
一、 依據「藥事法」第40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與「醫療器材國貨復運辦理原則」規定,輸入醫療器材僅贈品、樣品、研究、展覽與國貨復運進口得專案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實務上經常有國外設備(洋貨)進口維修與保養之需求,部分舊品若產品文件遺失或無法提具完整資料申請查驗登記,便無法輸入,致貽誤服務貿易商機。
二、 根據工研院資料,2013年全球醫療器材市場約3,280億美元,亞太地區佔21%,預估2013-2018年複合成長率達10.3%,是全球成長最快的地區。以維修或保養目的輸入之醫材並無使用安全疑慮,若能以優越的技術服務水準,加上地理區位優勢,我國深具發展成為醫療器材亞太維修中心之潛力。爰此,為利該產業長遠發展,提高投資意願,建請 貴署鬆綁相關法規,訂定通則性規範,放寬輸入該等醫材設備維修保養得申請免辦理查驗登記。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4年11月12日FDA器字第1049906733號函覆略以,醫療器材之維修屬於產品販賣行為,應有原廠技術支援,確保維修不涉及產品規格、效能等事項之變更。且維修後之產品仍有商品流通管理之需求、故輸入目的雖原僅設定為維修保養之醫療器材、仍須依法取得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