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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104年11月12日FDA器字第1049906733號函覆略以,醫療器材之維修屬於產品販賣行為,應有原廠技術支援,確保維修不涉及產品規格、效能等事項之變更。且維修後之產品仍有商品流通管理之需求、故輸入目的雖原僅設定為維修保養之醫療器材、仍須依法取得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