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衛福部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預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二草案,針對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等規定,建議給予1年實施緩衝期,理由如下:
該二草案擬擴大適用範圍至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須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並預定於明(105)年6月實施,惟鑒於產品涵蓋範圍廣且相關零件種類多,針對各品項逐一測試耐熱溫度、與海外供應商確認並修改包裝、說明書等製版作業亦耗費時日,爰建議延長實施日期,於106年1月1日生效,俾減少對業界之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