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5/9
發文文號:
 
受文單位: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建請食藥署允許出口國廠商開立之非基因改造證明書,作為認可之證明文件,以促貿易通暢。

說明:

因我國對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與各國不盡相同,如日本無產品或原料IP(Identify Preservation)證明文件或其他可證明非基因改造產品之官方證明文件等機制,致日本當地標示為非基因改造之食品,輸台後須切換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不僅影響產品價值,也降低產品輸台之意願,加上日本之管理係基於原料供應商之證明文件而非最終產品之抽驗,進口業者難以要求對方配合我國政策,爰建請允許由出口國栽種端、運輸端及製造端等各環節負責廠商所開立之非基因改造證明資料,作為貴署認可之證明文件,俾促合法貿易通暢。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