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8/15
發文文號:
  (105)貿琮業字第01083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公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初稿第二版,擬規定磷酸鹽類使用於加工水產品之用量以「磷」計為2200mg/kg以下,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食藥署1041030日發布「磷酸鹽食品添加物規範將依國人膳食風險評估結果及各界建議研擬」中揭示略以,日本及美國同意該類食品添加物可用於各類食品,且無使用限量的規範,加上日本Seafoods News 20164月統計,魚漿及其煉製品之主要進出口國為日本、台灣、香港與美國,日本又為世界最大的魚漿市場,與我國人生理與飲食習慣相近,其為了達產品穩定性,實務上使用限量約為3g/kg,爰建請優先參考日本管理規定,依業界實際使用與風險評估狀況調整限量,以合乎該類食品加工需求。

二、因初稿擬規定食品中磷酸鹽之用量改以「磷」計,不同現行以「磷酸鹽」計,惟未公告相關檢驗方法,令業者擔憂無法對相關產品及其製程提前因應,爰建請同步公開檢驗配套措施,俾便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105年9月7日以FDA食字第1059905402號函覆略以,未來新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如正式發布實施,將同步發布檢驗方法,如未訂定相關檢驗方法,得依國際間認可方法進行檢驗。
附加檔:
  本會建議與食藥署回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