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8/31
發文文號:
  (105)貿琮業字第01143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本會意見為:

 

一、該草案影響層面廣,針對鰹魚乾/柴魚之苯(a)駢芘(BaP)限量標準,彙整相關廠商建議如下:

()我國柴魚製作方式不同於歐盟與日本,係以新鮮鰹魚或鯖魚等小型魚種,以全魚經去頭、尾及內臟清洗後煮熟,並用炭火進行煙燻,烘烤為主要風味來源與必須製程,該製程為產生聚環氫化合物(PAHs)的主因,依日本研究顯示,正常烘烤所產生之BaP含量約30ppb,與該草案標準5 ppb大相逕庭,恐影響國內柴魚產業經營與生計。

()BaP在飲食中的污染相對極低,該污染物致癌的最大風險來自空氣污染、菸害與水污染。實務上柴魚使用於熬煮高湯及製作調味風料已被稀釋1020倍,用於調味高湯及調味料又會產生二次稀釋,加上科學證明BaP可被人體代謝,殘餘量為進食量10%以下,故柴魚非污染物的主要來源。

()日本為我國水產乾製品與燻製品之最大出口國,除了日本對PAHsBaP無任何限量規定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與聯合國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亦未確認飲食中該等污染物之致癌性,另該草案依產品別規定BaP數值限量與食藥署102年發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相差530倍,不僅恐嚴重衝擊國內相關產業,亦迫使本土柴魚產業因此面臨消失的窘境。

 

二、該草案設定之門檻過於嚴苛,建請通盤考量國人膳食攝食量及相關污染物質對人體暴露量另訂定個別限量值,並請再延長預告期至少2個月,俾利妥善收集意見。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食藥署105年9月21日以FDA食字第1050038093號函回覆略以:國際癌症中心將苯(a)駢芘列為一級致癌物,且燒烤及煙燻製程為飲食暴露該汙染物來源,確有管制限量之必要。
附加檔:
  本會建議與食藥署函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