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10/14
發文文號:
  (105)貿琮業字第01356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第二次預告「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會會員意見如下:

一、針對草案第二條規定品名標示為「乳脂」之產品,其乳脂肪含量達10%∼80%,因在冷凍溫度上之物態並非僅呈現液狀,或可呈現不流動性半固態等,爰建請修正該類產品定義。

二、另針對油脂含量達10%∼80%之產品涵蓋沙拉醬、蛋黃醬、打發性奶油、烘焙內餡等,因其組成之特性差異甚大,在產業缺乏共識下,如強制統一標示為「脂肪抹醬」,恐致消費者難以分辦原料之本質、特性與用途,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建請允許業者輔以標示其產品相關特質、用途與具關聯性文字等,勿過度限制商業自由。

     

主管單位回覆:

 
衛福部1051031日函覆略以,乳脂規定係參考國際法典規範,產品如符合脂肪抹醬定義但非做為塗抹用途者,非屬草案規範之對象。
附加檔:
  本會建議函與衛福部函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