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6/11/15
發文文號:
  (105)貿琮業字第01514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建議要旨:
 

針對衛福部預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針對草案第三條附表納入「水產品」,因海外野生水動物活動範圍廣,無論以捕撈地或水域名均難以反映其原產地之準確性,無法進行實地查核,爰建請實施系統性查核之水產品範圍以養殖場為限,排除海撈產品。

二、另針對草案新納入產品類別,建請比照103年公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避免雙邊貿易爭端,得權衡過去該國家或地區食品之安全管理與輸入查驗情形,免其申請系統性查核仍得繼續輸入。

     

主管單位回覆:

 

有輸入紀錄者,再源輸入範圍內,原則上可持續輸入。

附加檔:
  本會建議與食藥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