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食品
發函日期:
  2017/5/2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第00607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針對市售酵素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食藥署協助釋疑。

說明:

一、              複合性酵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Superoxide Dismutase)在學界為最具知名度的抗氧化酵素之一,亦為很強的抗氧化酵素,乃被業界廣泛運用,加上在CNS標準對酵素沒有定義等。據此,凡經發酵之產品應可宣稱為酵素。

二、              查市售酵素產品所含蛋白質及酵素活性程度各有不同,致業者在產品標示上有所疑慮,爰針對以駱尼果實經洗淨、發酵、過濾及巴氏德殺菌等製程(製程如附件)而成之100%發酵駱尼原汁,經送驗每100毫升蛋白質含量為0.7公克及每毫升SOD酵素活性為159,076單位,該產品可否宣稱為酵素,請協助釋疑,俾利業者遵循。

     

主管單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