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貴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謝局長燕儒106年5月17日率相關主管蒞會與業者座談,謹表謝意。然會後廠商再次針對草案提出多項意見,敬請評估參採。
二、另針對此次草案新增「關注性化學物質」,其定義及運作方式,與現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區別?以及未訂有國家標準且未經公告之已登錄化學物質,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判定方式?請惠予釋疑。
三、因本案影響產業甚巨,建請舉辦多場說明會或公聽會,透過多方溝通,健全政策,俾利業者因應。
主管單位回覆:
環保署函覆略以,「關注化學物質」之定義及其運作方式,將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文字,後續並依據分級管理之原則另訂相關辦法,對於不同類型之物質為不同強度之管理。又將參考現行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訂定關注化學物質之篩選認定原則,作為篩選公告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至於建議進行多方溝通一節,除已辦理之相關會議外,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蒐集多方意見。如有必要,化學局將考量增辦相關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