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檢送
對「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菻~及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第二次預告草案意見,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會曾於105年10月19日、105年12月20日針對旨揭草案實施日期與塑膠微粒定義函送意見,認為該案內容不符產業現況,建議再行評估。然依貴署106年3月20日第二次公聽會所提草案版本,本會先前意見皆未獲採納,礙於本案管理模式無法與國際接軌,爰再次函送意見。
二、美國新訂定「聯邦食品藥物暨化�菻~法」第301條,定義「塑膠微粒」(plastic microbead)為尺寸小於5mm,用於清潔或去角質人體及其部位之使用後沖洗類化�菻~中特別添加之固體塑膠微粒,美國及國際間並未特別列管或限制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塑膠微粒、且其規範內容以沖洗類化�菻~,並未涵蓋使用後需再擦拭類產品。一旦公告實施本案,我國將是國際間率先列管生物可分解塑材質此一成份之國家,其規範限制超出沖洗類化�菻~,廠商不得添加、製造該類產品,如此限制恐影響出口商機,建請參酌國際管理規範,排除列管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塑膠微粒並僅規範限制使用於沖洗類化�菻~,以兼顧環保與產業發展。
三、再者,本案禁止「販賣」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1日,然107年1月1日已實施禁止製造、輸入,國內市場將不會再出現該類產品。如是要求輸入業者回收意義不大,不僅因合作通路商與經銷商枝節眾多,須付出高額回收成本外,回收產品之清除處理方式與現行無異,採焚化或掩埋,並無法符合環保要求,反而會因為回收而可預期產生更多碳排放,與現行貴署推行之「節能減碳政策」相牴觸,爰此,建請貴署體恤商艱,同意於106年12月31日前進口或製造產品,採不溯及既往原則,以減少資源浪費,共創綠能環境永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