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委會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二「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會意見如下:
一、 針對草案第八點規定,輸出國擬輸出肉類至我國,該國主管機關應向我國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並提送該國衛生管控資料供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以確認輸出國對於肉品源頭的管理效能。另科學證明,禽流感病毒如經適當熱處理,可被有效滅絕。此外,我國對進口罐頭肉製品,亦無B01之輸入規定,無須辦理檢疫,加上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之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AHC)第10.4.20章節,制定加工禽肉製品不受禽流感疫區管制限制等,爰建請於草案明訂有關自禽流感疫區輸入加工禽肉產品之加熱處理條件,俾利產品在符合草案食用安全下,可順利進口。
二、 另有關防檢局在函知疫區產品禁止輸入時,均以裝船(或裝機)日期為管制點,因我國進口家禽肉類主要來自美洲與歐洲,其幅員遼闊易受內陸運輸、船期、航班及櫃場等限制,產品自封裝至裝載,需花費數週至一個月以上之時間,若於此時突發疫情,恐致事先取得當地檢疫機關核發檢疫證明之貨品無法出口,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及貨品浪費,爰建請參照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際管理慣例,並考量業者實務操作,於草案新增以製造日期作為輸入禁令之管制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