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欄中,將「乾山楂」納入「c適用於茶類、香辛及其他草本植物(乾燥)」之範疇,意見如下:
一、大法官第432號解釋揭示,行政行為應具備「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三要素始符合明確性原則,然「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界定標準,並無法源依據,亦不符明確性原則,實為扞格之處。
二、「定量極限」之分類標準係以含水量作區別,各檢驗局檢測之含水量標準值不盡相同,業者縱於進口前已自我管理進行農藥檢測,然因無從對照其抽驗時採用之極限標準,造成業者無所適從。
三、爰此,建請依業者進口之慣性,及針對c類已明示歸納屬「乾燥」之草本植物,將「乾山楂」納入c 類之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