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中西藥
發函日期:
  2017/5/3
發文文號:
  (106)貿琮業字00618號
受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議要旨:
 

本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欄中,將「乾山楂」納入「c適用於茶類、香辛及其他草本植物(乾燥)」之範疇,意見如下:

一、大法官第432號解釋揭示,行政行為應具備「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三要素始符合明確性原則,然「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之「定量極限」界定標準,並無法源依據,亦不符明確性原則,實為扞格之處。

二、「定量極限」之分類標準係以含水量作區別,各檢驗局檢測之含水量標準值不盡相同,業者縱於進口前已自我管理進行農藥檢測,然因無從對照其抽驗時採用之極限標準,造成業者無所適從。

三、爰此,建請依業者進口之慣性,及針對c類已明示歸納屬「乾燥」之草本植物,將「乾山楂」納入c 類之範疇。

     

主管單位回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以,乾山楂屬加工食品,加工食品之種類極其繁多,無法將所有加工食品適用於「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五)」中之a、b或c類全數一一列出。為此,該署曾於103年舉辦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專家審查會議中討論相關類別採用原則,該專家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已公開於該署網頁,相關內容摘錄如下:「加工食品種類眾多,其檢體前處理方式視檢體基質複雜程度及水分含量之多寡而定,為簡單加工食品,如乾燥果乾可採用『穀類及乾豆類』流程。」爰此,案內檢體(乾山楂)宜採b類(穀類及乾豆類)流程進行檢驗並參照其定量極限。
附加檔:
  本會去函及該單位回函